广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本办法所称召回,是指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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