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登记表按规定采用网上或纸质方式备案。
第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四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按规定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一)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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