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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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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第一条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省的,按所在省份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下简称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不设区的地市,由属地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明确经费保障机制,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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