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推动建筑材料绿色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使用包装袋,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是指采用散装水泥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以及采用非粘土为主要原材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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