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村民自建房的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提升农村住房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自建房的建设和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民自建房,是指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的自住房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住宅。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和围墙等用地。
第三条村民自建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自建房管理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村民自建房信息共享机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并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民自建房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自建房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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