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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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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直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县直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健全企业监督机制,依据XX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管理中心”)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直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监事会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依据,准确把握监督定位,依法对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运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以及企业财务、经营活动等进行监督和评价,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对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并报告工作,保障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四条企业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一)由县国资管理中心委派一至二名监事,并按规定程序任命一人担任监事会主席:(二)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县国资管理中心批准;(三)其他监事可由出资人委派或企业推荐,报县国资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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