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空警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和发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空警报设施是指专门用于应战、应急时传递、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含警报器及其支架、控制设备、控制线路、后备电源等。
本办法所称防空警报信号是指防空警报设施发出的警示音响信号和警示信息,包含按照国家规定发出的警示音响信号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固定和移动通信等媒介发布的语音、文字、图像警示信息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通信管理、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承担的防空警报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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