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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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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电磁脉冲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雷电灾害的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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