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管理规定一、基本要求1.职工请假须履行请、销假手续,未按规定及时请、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必须电话联系中心负责人,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请假利用钉钉软件实行层级签批制。
二、各类假期1.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公假(包括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
2.职工请病假应持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假条,经中心负责人签批后方可生效。
3.突发性疾病本着治病与请假同时进行的原则,先电话请假说明事由,事后及时提供病假证明补假。
4.可预见性疾病要提前2天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5.职工请事假要严格填写请假审批单。
6.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经中心负责人同意,报市城市管理局领导批准。
三、凡有下列情况者,视作旷工1.未经批准擅自离岗。
2.未办手续又无正当理由不上班的。
3.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
4.其他符合旷工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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