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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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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论述,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及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不断加强对三明市民政局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旨在筑牢民政干部职工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思想防线,构筑完善组织、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监督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职工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有损民政部门形象的行为,倡导养成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以外从事的与职务、身份影响相关的活动及个人社会生活。

  第四条于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应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于涉正当的人际交往、合法的业余生活。

  第五条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贯彻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坚持防微杜渐、抓早抓小;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坚持自我约束、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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