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问题答疑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二、制发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可以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根据不同的制发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注意: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制发程序(一)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
(二)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行政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三)广泛征求意见,一般情况是采取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党报、地方电视台进行,可选择一种或者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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