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植根于深厚的道德土壤,形成了一套特有的规则、制度和秩序,在我国历史长河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
“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公正司法的理念追求历史悠久,内涵主要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是公平司法、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
韩非子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认为作为执法对象的大臣和“匹夫”应当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北宋司马光提出:“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无所不行,则人莫敢有所恃而犯之也”。
他们均主张刑罚的适用应该平等,不应区分贵贱、等级。
同时,古人还践行着通过规范司法官员裁判行为确保公正司法的文化传统。
如西周时期出现了“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审判方法,要求审判时原告被告必须到庭,审判官要听取双方陈述;唐代遇有特殊重大案件,实行“三司推事”,即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明清两代会审制度则更加完备,有了朝审、大审、热审、秋审、圆审等会审形式,旨在通过集体审判,汇集多方意见和智慧,以避免错判,保证司法公正。
二是仁者爱人、以民为本的司法理念。
无论是西周统治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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