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是赓续中华文脉,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重要途径,也是汲取传统智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支撑。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我国古代治国理政最为重要的“治国之具”就是礼与法(刑)。
荀子提出“治之经,礼与刑”,这是就基本规范种类而言的;贾谊认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这是就规范发挥的作用而言的。
这些思想从不同角度表达了礼与法共生共存之义。
礼与法发挥的作用不同,地位亦有差异。
古人对礼法关系及其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进行了概括,如在《唐律疏议》的“名例”序文中一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德礼更多是人心由内而外发挥的“善”,而刑罚乃是为了“为善去恶”而生的必要的“恶”。
道德的缺陷是难以形成统一的制度,法律则弥补了这一不足,保证了外在秩序的安定。
以道德礼义为本,以法律政刑为用,凸显了传统法律文化对“治国之具”的准确定位。
《唐律疏议》之所以名垂史册,乃至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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