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村志愿消防队等。
第三条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防自救、覆盖城乡的原则,推进社会消防组织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消防力量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承担辖区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政府专职消防队等力量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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