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英雄模范褒奖办法第一条为了褒扬和奖励英雄模范,弘扬时代正气,凝聚发展动力,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英雄模范的褒奖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英雄模范,包括下列人员:(一)被依法评定为烈士的人员;(二)执行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因公牺牲、负伤致残,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三)见义勇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四)其他英雄事迹特别突出,经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认为英雄模范的人员。
第三条对英雄模范的褒奖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雄模范褒奖工作的领导,具体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
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英雄模范褒奖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协助政府做好英雄模范褒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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