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1、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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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假15天以上(含15天)或事假3天以上(含3天)的要报局党组书记、局长审批。
未审批就擅自离岗或假期满后未按时到岗的,我局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除外)。
(二)事假制度1、事假审批程序:公益性岗位人员请事假三天以下,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2、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奖惩办法:(一)每年度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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