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下,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二、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三、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四、调解前应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五、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七、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八、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如需延长时间,经所长同意,报县局基层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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