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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有关工作人员实行离任补助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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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村有关工作人员实行离任补助若干规定(试行)一、适用对象1.离任村在编在岗人员、享受在编在岗干部待遇人员和镇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在村(居)工作人员;(20xx年以后到村居工作的人员不再适用此规定)2.从村(居)调到镇机关各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离任条件1.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应当离任,并办理离任手续。

  2.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可以办理离任手续。

  三、正职、副职界定1.离任时或曾在村居工作的村(居)书记、主任为正职,其它任职为副职。

  2.在镇各部门任正职的参照正职待遇执行,任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的参照副职待遇执行。

  四、结账方法1.养老保险续缴费用承担(1)工龄在15年以内的(含15年),作为养老保险金补贴年限,补贴年限(指在编任职年数减去政府已为其办理保险年数)不足的,按离任之年村干部养老保险镇村补助标准,由镇财政一次性补足后自行上缴养老保险。

  (2)工龄超过15年的,镇财政除按第(1)条规定执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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