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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标点符号的用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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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标准GB/T15834一20xx,以下简称《用法》)明确指出,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用来表示语句的停顿、语气以及标示某些成分(主要是词语)的特定性质和作用。

  与一般的文学作品或文字记录不同,公文是具有特定体式的书面文字公文的标点符号也具有特定的规则。

  下面结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一20xx,以下简称《格式》)探究公文中标点符号的用法。

  一、版头部分1.“发文字号”中的年份使用六角括号。

  《条例》规定,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格式》规定,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不应使用中括号(即方括号)[]"或方头括号“【】”等。

  如果错用中括号“[]”,当引用公文时,先引公文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标题后面的发文字号要用小括号(即圆括号)“()”,则违反了低级符号中不得包含高级符号的原则。

  2.“签发人”后面加全角冒号。

  《条例》《格式》规定,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

  同一份公文中,如果有两个及以上的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两个签发人姓名之间空一格,不用顿号“、”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二、主体部分1.“标题”中不滥用标点符号。

  《条例》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但并不是一律不用,必要时可用引号、括号、连接号等。

  公文标题中使用标点符号时应注意:(1)标题中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的全称时,应加书名号。

  如《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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