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培训讲稿:纪检监察办案流程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受理。
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2、初步核实。
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
它是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的特定阶段。
二、立案检查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和《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
(一)立案的条件。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纪违法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纪律责任。
立案是一项及其慎重的工作,如果立案时感到没有多大把握,或至多只能给予免于党政纪处分的,一般不要匆忙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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