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自动驾驶汽车行驶在法治轨道上随着自动驾驶出租车等在交通运输服务中的应用,自动驾驶汽车正加速驶入人们的日常生活。
根据公安部近日发布的数据,目前,全国已累计发放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号牌1.6万张,开放公共测试道路3.2万公里。
同时,我国确定20个城市(联合体)为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北京、上海、武汉等多个城市已投入实际的测试和使用。
在此背景下,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依法保障自动驾驶新技术的加速培育和新业态的健康有序发展,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在加快推进自动驾驶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陆续开展与自动驾驶相关的立法工作,在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类、准入、通行规则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规定。
例如,德国《自动驾驶法》允许L4一L5级车辆上路通行,明确了保有人、技术监督员、汽车制造商的相应责任;日本《道路交通法》允许全程监管的L4级自动驾驶汽车在特定区域内行驶;美国已有40多个州通过了与自动驾驶相关的法案;英国通过了《自动驾驶汽车法案》,对自动驾驶汽车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等等。
不过,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立法模式选择、准入与监管、责任划分等规则制定方面不尽相同。
我国自动驾驶技术发展迅速,相关政策法规和地方立法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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