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会工作管理制度为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工会工作,依据工会法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是机关干部职工自愿参加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机关党委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条工会围绕机关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工会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会员为完成机关的各项任务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努力为广大会员扎扎实实办实事、办好事;积极协助和督促机关行政搞好集体福利事业;密切工会同群众的联系,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机关中心任务和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三条根据工会章程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实行委员替补、增补制。
工会设(专)兼职干部,负责工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工会会员第四条每位工会会员在工会组织中都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机关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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