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高新区招商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湘潭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招商引资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引进更多符合高新区产业定位的高质量项目,加快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现根据《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湘潭市社会化专业招商促进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招商中介(以下简称“中介”)是指直接引荐并促成高质量产业项目在高新区投资,经投资者确认与招商主体部门建立联系并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最终实现项目签约、落地、运营、纳税的关键单位或个人。
中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投资者和招商主体部门共同确定。
第二条引进项目要求中介引进的项目是指湘潭市外的投资主体在高新区辖区范围内新设或迁址到高新区辖区范围内的实体制造类项目和总部经济类项目(不含增资扩产和股权投资类项目)。
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高新区“两主一特”产业定位,满足创建五好园区的基本要求:(二)投资方需与高新区签订项目入园协议;(三)中介需在引进项目签约前完成招商中介备案手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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