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班子成员列席指导党委会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严格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大队党委工作,完善党内民主和监督等制度,提升党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党委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结合队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议事和决策是党委工作中最基本、最经常、最重要的实践活动,是党委领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大队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通常于每月的中下旬召开。
因工作需要或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书记、副书记确定。
第四条大队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代行书记职责。
第五条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书记、副书记均不在位时,一般不得召开党委会。
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会时,可以临时指定负责同志召集。
但会前要征求党委书记、副书记意见,会后要向其通报会议决定等情况。
第六条大队党委固化“第一议题”制度议事前首先传达学习党中央、部党委、局党委、总队党委、支队党委和地方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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