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卫生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青海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对拟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规定。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省级法制审核由省卫生健康委法制机构负责组织。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成立重大卫生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委员会或法制审核小组负责省级法制审核工作,并成立专家库。
第四条法制审核是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材料收集是否齐(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法律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六)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正确,文书所作内容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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