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后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在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一、如适用202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
二、如同时适用新旧条例进行党纪处理,应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201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条,20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条,20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条之规定”,能具体到款、项的还应写明款、项。
三、如需引用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分以及合并处理、先处后移、违纪所得收缴等条款,应引用202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
四、对于跨越新修订条例施行日期的违纪行为,在具体适用条例时,应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对202x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修订条例。
二是对202x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只有新修订条例不认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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