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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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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确保到202x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省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考核工作从201x年到202x年,每年开展一次,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国务院扶贫办、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减贫成效。

  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县退出、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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