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根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施行于1994年,并于20xx年和20xx进行了两次修订。
伴随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消费者保护法治建设不断积累经验,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获得长足发展。
与此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也不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
202x年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回应了各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关切,强化了经营者义务,充实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初步构建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共同治理体系。
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关切消保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获得知识的权利、人格权和监督权等。
然而,上述消费者权利带有抽象性,消费活动则是具体的,抽象的权利规定有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之间形成偏差。
随着消费商品和服务的品种日渐多样,以及经营者经营方式的发展变化,消费者权利保护不断面临新情况和新问题,《条例》的出台,充实了消费者具体权利的内涵,提高了消费者保护规则的确定性。
例如,消费者预付押金、经营者收取预付款的消费方式一度很流行。
一旦收受押金和预付款的经营者停业或迁址,消费者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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