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417)王贞X女士:本机关于202x年4月16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获取201x年至今,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所依托运行的独立法人单位信息。
现答复如下: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x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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