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代章)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20xx年7月27日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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