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安全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和监督检查等气象安全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易遭受暴雨(雪)、寒潮、大风、台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连阴雨、大雾和霾等气象灾害影响,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重点单位气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合检查结果通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气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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