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第一条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作用,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x)45号),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联席会议在区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区审计局牵头,其他成员单位包括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成员单位。
第三条联席会议设召集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
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的1名科级干部同志。
第四条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批准。
第五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呼市及我区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中央、自治区、呼市和区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指导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二)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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