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坚定服务城市发展、服务社会民生、参与市场竞争,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为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提供战略支撑和基础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中由市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国资国企工委管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坚持差异化考核。
遵循企业发展规律,结合功能定位、业务特点和发展阶段,分类分企确定考核指标及权重,提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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