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核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被核查人在市纪委监委核查期间,有如下权利和义务: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核查人在接受谈话、讯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供述。
2.聋、哑的被核查人在谈话、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3.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4.有权辩解。
被核查人在接受谈话、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对于核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监察事项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陈述自己违纪违法事实可以从宽处理。
7.有核对谈话、讯问笔录和自行书写陈述的权利,如果被核查人没有阅读能力,核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谈话、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对谈话、讯问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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