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廉政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公平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建立一支忠诚担当、雷厉风行、竭诚为民的综合执法队伍,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执法工作,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严禁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网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利用这些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二)严禁收受被检查单位和请托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卡)、礼品等财物:(三)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以及由被检查单位和请托人支付费用的各类休闲娱乐活动:(四)严禁以任何理由向被检查单位集资、摊派、推销产品(五)严禁向被检查单位索取、占用或借用钱财、交通工具、通讯工作及其他物品;(六)严禁插手、干预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七)严禁在被检查单位兼职取酬、入股分红或者提供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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