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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音像资料与文字资料衔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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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音像资料与文字资料衔接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双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各有关处室、综合执法支队依据商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五条对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及情形,应进行音像记录:(一)调差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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